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尊重学生个人志向,激发学习兴趣,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合肥师范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校教〔2017〕33号),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校宏观调控转专业人数,对就业率低和教学资源不足的专业将适当控制专业人数。
第三条转专业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学生转专业应公平、公正,公开、择优进行。
(二)自愿申请原则。转专业申请须由学生本人以书面形式自愿提出。
(三)稳定性原则。学生一般应在招生录取专业就读;在校期间转专业仅限一次。
(四)科类相同原则。转专业原则上限在高考招生相同大类、批次中实施。
第二章 转专业条件
第四条学生转专业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正式获得本校普通高等教育学籍,且就读满一学期的一年级学生(因教学改革需要由学校统一组织的选拔除外);
(二)学生对申请转入专业确有一定志向、特长,且具备专业潜质;
(三)身体条件符合申请转入专业普通高考招生体检标准。
学生参与创新创业实践并获得一定成效的,经学校认定转专业后更能发挥专长的,亦可申请转专业。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但尚能在本校专业学习的,经学校审核批准可以转专业:
(一)因疾病、身体损伤等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经三甲医院证明,身体条件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或达不到相应专业资质认证要求的;
(二)因招生等政策变化,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复学等学生原就读专业调整的;
(三)因退役原因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四)其他经学校认定应当转专业的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一)学生在校学习未满一个学期的(因教学改革需要由学校统一组织的选拔除外);
(二)跨招生大类申请转专业的;
(三)普通本科第二批次招生专业申请转入第一批次招生专业的;
(四)生源所在地省份未有该专业招生计划的;
(五)合作办学专业申请转普通专业的;
(六)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七)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体检标准的;
(八)高考招生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及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等与上级主管部门已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九)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十)按照学校规定应作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者。
第三章 转专业程序
第七条拟定转专业计划。教务处根据当年新生报到情况、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学校教学资源状况,会同各学院拟定各专业转入计划,报学校审批。
第八条公布转专业工作方案。教务处根据学校审批计划,于第一学期期末考核前制定、公布转专业工作方案。
第九条学生书面申请。学生填写合肥师范学院《转专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至申请转出专业所属院系。
第十条资格审查。转出专业学院汇总《申请表》,在当学期期末考核结束前,审查学生转专业条件,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教务处;教务处于学期结束前完成申请人资格复查工作。
第十一条组织考核。教务处会同学院组织转专业考核:
(一)具备转专业资格人数不超过专业接收计划的专业,一般不组织笔试;
(二)具备转专业资格人数超过专业接收计划的专业,转入学院应组织专业素质相关的综合考核,按接收计划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公示。教务处根据考核结果,公示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三条教务处根据审批结果,开具《转专业通知单》。学生凭《转专业通知单》,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并到转入学院报到,按转入专业有关要求进行选课。
学生逾期未报到的,或在报到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经查实学生申请转专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转专业资格。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四条 学籍异动。转专业学生学号不作变更,原则上插班就读,各学院将转入学生的分班情况报教务处,教务处在教务系统及“学信网”办理转专业学生学籍异动手续,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转出、转入学院应尽快完成档案材料的移交,转专业学生重新填写《学籍登记表》,如实记载学籍异动情况。
第五章 学业管理
第十六条考核管理。转专业学生应修满原专业培养方案第一学期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必须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及考核;若出现考试作弊、违纪和旷考等情况,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补修课程。学生转入新专业后执行新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各学院指导学生制订修读计划,及时修满新专业第一学期课程学分,转专业学生补修课程的方式,由各学院教学委员会分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审定,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置换课程。在原专业考核合格的课程,学生可向转入学院申请置换相近课程,多余部分可向转入学院申请置换通识选修课程;转入学院教学委员会分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按照学分置换办法审定,置换课程的分数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学费。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教材费按学年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条教材。转专业学生转入前已领教材不予退还;当前学期转入专业教材由学生自行调剂或由转入学院统一组织购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师范学院普高新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校教〔2017〕33号)同时废止。